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澎湖縣西嶼鄉大池國民小學生獎勵管教規定

澎湖縣西嶼鄉大池國民小學生獎勵管教規定
114.03.18臨時校務會議通過
壹、依據
一、教育部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」,以下簡稱準則。
二、依澎湖縣「澎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要點」,以下簡稱要點。
三、本校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」,以下簡稱辦法。
貳、目標
一、透過學校獎管制度,導引學生行為表現有明確的依循方向,促進友善校園文化。
二、激發學生自動自發精神,建立積極進取的人生觀。
三、培養良好品德及生活習慣,啟發兒童多元潛能,奠定健全人格之發展。
參、獎勵措施:
一、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,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,由教師依其班級經營理念實施:
(一)口頭嘉勉。
(二)公開表揚。
(三)頒發班級獎狀。
(四)頒發獎品或獎金。
(五)其他適當之獎勵。
二、依以下經校務會議通過之獎勵辦法、計畫,由該辦法或計畫承辦人辦理。
(一)大池國小榮譽積點獎勵辦法。
(二)大池國民小學勵學獎學金獎勵辦法。
(三)由教導處承辦之各項校內活動與競賽計畫。
三、學生有非第二條規定之獎勵事項,知悉者認為應由學校獎勵者,應告知教導處人員,由教導主任、教務組長、訓導組長共同審查是否應交由「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獎管會)另行決議獎勵,經校長依準則核定後始得為之。
四、本校獎勵措施不包含嘉獎、小功、大功等記功措施。
肆、管教措施
一、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,教師應採取辦法所列之一般管教措施,進行管教,由教師依其班級經營理念實施。
二、教導處之特殊管教措施依辦法所列實施。
三、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依辦法所列,獎管會之決議,經校長依準則核定後始得為之。
四、本校管教措施不包含警告、小過、大過等記過措施。
伍、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,本規定與現行法規不符者,教導處人員應於知悉起算30個工作天日內修正並提報校務會議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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